現(xiàn)代牧業(yè)原奶召回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jiān)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管理程序。
2. 適用范圍
Section titled “2. 適用范圍”該政策適用于現(xiàn)代牧業(yè)經營的所有牧場,包括子公司牧場、租賃經營的牧場、少數(shù)股權投資的牧場以及委托管理的牧場。
3. 職責權限
Section titled “3. 職責權限”3.1 質量保障部
- 負責產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建立與更新;
- 負責對本制度所要求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驗證;
- 負責協(xié)助各部門開展產品召回工作。
3.2 各子公司單位
- 負責本制度管理要求的執(zhí)行、落地與執(zhí)行效果評價;
- 負責協(xié)助質量保障部開展產品召回工作。
3.3 原奶銷售部
- 負責協(xié)助各部門實施產品召回工作;
- 負責出具產品召回公告。
4. 原奶成品召回程序
Section titled “4. 原奶成品召回程序”4.1. 成立原奶產品召回小組
在本公司的“食品安全小組”下成立“食品召回指揮組”,小組由公司管理者負責,由各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及牧場總經理、大區(qū)總經理組成。
- 組長負責啟動召回程序,組織相關部門對不安全食品進行評估,對召回原奶產品提出最終處理意見并上報集團中心。
- 副組長負責召回活動的具體實施監(jiān)督并及時向組長進行匯報結果評估和召回進行。
- 擠奶處負責客戶投訴信息反饋和對不安全原奶召回通知和實施召回。
- 品控處和生產部門對召回原奶產品分析發(fā)生的原因和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
- 必要時人力行政處負責向當?shù)刭|監(jiān)局報備原奶質量安全問題和召回信息。
4.2 原奶產品召回評估
4.2.1 原奶產品質量安全確認
- 被動召回
- 原奶出場后有客戶投訴該原奶產品質量時,擠奶處第一時間通知牧場相關部門和集團中心,并填寫《客戶投訴及處理記錄》。
- 品控處接到通知后,立即對相關原奶留樣復測和評估,并填寫《不合格原奶評審處置單》,確認檢測結果無誤,上報相關領導,由擠奶處實施召回。
- 主動召回
- 品控處及相關生產部門對原奶產品進行調查和評估后,發(fā)現(xiàn)出場原奶存在食品質量、安全隱患時,及時電話上報相關領導和擠奶處負責人,同時填寫《不合格原奶評審處置單》傳遞給擠奶處負責人,擠奶處負責人實施主動召回。
4.2.2 食品安全危害性評估
- 該食品引發(fā)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fā)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 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 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 危害發(fā)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4.3 確認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 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 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 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fā)健康危害的成份而未告知客戶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4 確認該批次相關信息
- 召回原因:雜質、污染物、衛(wèi)生指標、理化指標不合格等。
- 原奶的信息:車牌號、出場檢測結果、留樣復測結果,客戶復測結果。
- 原奶的數(shù)量:該批次的數(shù)量、相關醞釀庫存原奶產品的數(shù)量。
- 原奶銷售相關客戶。
- 確定該批次目前所處具體位置。
- 確認以上信息后通知相關部門并上報集團中心。
4.5 準備發(fā)運
如該批次原奶正準備發(fā)運,應立即停止發(fā)運,隔離或召回,等待處理。
4.6 如該批次相關原奶已發(fā)運出場或正在發(fā)運途中
- 品控處確認原奶存有安全質量問題的信息,與相關生產部門負責人和集團中心共同進行判定,如達到原奶產品召回的條件報牧場場長,并成立召回小組,經牧場場長批準后立即執(zhí)行召回程序(要求召回行動必須在接到信息時間的 30 分鐘之內開始,防止造成不必要的危害、損失)。
- 同時調查朔源該批次原奶的同一奶倉是否有庫存以及與該批原奶產品有關的其他原奶是否存在同一質量安全問題。如存在,將其單獨存放并標識清楚,并加設“不合格品”標識牌。
- 確認召回后,擠奶處負責人第一時間電話通知客戶召回主要信息,擠奶處隨時監(jiān)督原奶產品的召回情況,并及時將信息反饋回牧場和集團相關中心,原奶召回進度要與客戶利用電
- 給客戶的告知函:信函的內容包括顧客的姓名、地址、聯(lián)系方法、原奶數(shù)量、問題的描述、處理結果的具體說明。
4.7 召回后處理
- 原奶召回后擠奶處負責人安排卸車到奶倉同時進行打冷存封,對存放奶倉加設“不合格標識”,與其他原奶隔離存放。
- 品控處對召回原奶再次進行化驗分析,并將最終化驗評審結果提交給牧場場長和集團相關中心。
- 牧場場長和集團中心綜合評估給出最終處理意見,相關部門嚴格按意見執(zhí)行。
- 召回原奶在被銷毀、改變預期用途、確定按原有(或其它)預期用途使用是安全的或重新加工以確保安全之前,應在召回小組監(jiān)督之下進行。
- 將召回的原奶自信息的接收開始至召回后最終處理結果,填寫原奶產品召回記錄,并由召回組長(牧場場長)審批,作為企業(yè)評審的輸入內容。
- 在實際召回完成后,安全處將其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當?shù)刭|監(jiān)局,接受質監(jiān)局的監(jiān)督。
- 擠奶處將該次所存在的質量問題和造成原因分析給客戶予以答復,由品控處和相關生產部門組織建立糾偏措施,杜絕類似問題的再次發(fā)生。
5. 召回記錄管理
Section titled “5. 召回記錄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應如實記錄產品召回過程信息,保持相關記錄。具體管理要求按照《文件和記錄控制程序》執(zhí)行。
6. 召回溝通
Section titled “6. 召回溝通”6.1 聯(lián)絡清單要求
各牧場應建立產品召回過程涉及的相關人員聯(lián) 絡清單,以便及時、有效應對召回事件。聯(lián)絡清單中至少包括食品安全小組成員(組長、副組長、擠奶處、品控處)、質量保障部負責人、原奶銷售部負責人等。
6.2 產品召回總結
處置不安全產品結束后,責任部門應對產品召回工作進行總結溝通,提出下一步改進措施:
- 召回產品發(fā)生問題的原因分析、召回起止時間、具體流程、區(qū)域范圍;
- 召回產品的數(shù)量、批次、處置情況;
- 造成的經濟損失;
- 召回責任界定,對內部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對外部責任方的索賠情況;
- 召回過程中的問題;
- 針對問題的改進措施。